2026.08.13 12:00
上海民间借贷纠纷胜诉裁判要旨:借条、转账与缺席判决的法律认定——申浩律所刘顺祺律师代理真实案例解析
文章来源:商讯
上海民间借贷纠纷胜诉裁判要旨:借条、转账与缺席判决的法律认定——申浩律所刘顺祺律师代理真实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某系上海企业白领(在上海某大型集团下属公司任职多年,年薪约12万元,有完整个税缴纳记录),本人及朋友圈均不从事放 贷生意。2017年9月,王某某经朋友王某军介绍认识被告龚某。龚某以其母治癌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某借款:

第一次(2017年9月13日):约5万元,借条约定当月23日还款,明确约定若诉讼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第二次(2017年9月15日):约万元,被告承诺与上笔一并归还; 第三次(2017年9月20日):约1万元,被告承诺连同前款一并归还。 三笔借款累计约 8万元,均通过手机网银全额转账至被告账户,三张借条均有被告本人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王某某经电话、上门催要均无法联系被告,后从介绍人处得知被告外债较多、有赌 博恶习。王某某随即委托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刘顺祺律师 于2017年10月24日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了被告名下房产。
二、争议焦点 原、被告间三次借款共约8万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应否支持?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借贷关系成立。 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具备:表意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实际交付、出借款项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三张借条原件、银行转账明细及截图,被告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诉权。法院遂确认原、被告间约8万元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律师费。 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原告亦提供了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原件佐证。法院综合案情,酌情支持律师费约3000元(原告诉请金额按比例核减)。
关于保险费。 诉讼保全担保并非唯 一路径,保险费支出非必须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缺席判决效力。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依据: 当时施行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四、刘顺祺律师实务提示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申浩律所刘顺祺律师提示市民朋友:
熟人借款也必须打借条。 借条不仅证明借贷合意,更关键的是明确金额、还款期限、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这是日后追偿律师费的合同依据。 交付方式优先选择银行转账。 手机网银转账记录与银行流水,是证明"实际交付"最干净的证据,远胜于现金交付的口头陈述。 怀疑对方失联要快诉快保。 本案正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锁定了被告名下房产,为后续执行争取了主动权。 缺席并非"无风险"。 被告不到庭 = 放弃抗辩,法院可径直依据原告证据判决,反而对原告有利。 本案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刘顺祺律师代理原告,借贷关系全部得到确认,判决支持借款本 金约8万元、律师费约3000元,被告负担绝大部分诉讼费用。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2017)沪0107民初2635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0日判决。
文章来源:商讯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商讯,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