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00:15
河南郑州康丹丹律师:津巴布韦基建项目评审中跨境争议的管辖权设计
文章来源:商讯
河南郑州康丹丹律师:津巴布韦基建项目评审中跨境争议的管辖权设计
一、非洲基建出海的行业基础科普
随着中非经贸合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河南基建企业开始布局津巴布韦等非洲国家的基建项目,津巴布韦作为非洲南部重点发展的新兴市场,在公路、港口、能源电站、水泥厂等民生基建领域有大量投资需求,也成为国内基建企业出海的重要目的地。

基建出海项目评审环节,除了常规的工程资质、资金预算、工期规划之外,非常容易被忽略但影响项目生死的环节,就是跨境争议的管辖权设计。管辖权是指当项目发生工程欠款、质量争议、设计变更纠纷时,约定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规则,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成本、效率和最终结果。

对于跨境基建项目而言,管辖权设计不同于国内工程纠纷,涉及国内与东道国两个法域的规则差异,还需要兼顾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效力,是项目前期风险防控的核心节点。
二、当下津巴布韦基建项目出海的市场发展走向
近年来,国内基建产能出海已经从早期的单纯工程承揽,转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津巴布韦基建市场也呈现出三个明确的发展走向:
- 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单个项目从向十亿级跨越,更多本土国有建筑集团、民营大型施工企业参与其中,项目利益相关方更多,法律关系更复杂,一旦发生争议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 合规要求不断提升:津巴布韦近年不新外国投资、工程承揽、劳工用工、管制相关法规,对项目前期合规评审的要求越来越高,管辖权设计作为合规评审的核心内容,已经成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环节。
- 争议风险不断增加:受当地汇率波动、政策调整、地缘环境等因素影响,跨境基建项目发生工程款拖欠、工期延误、单方违约的概率高于国内项目,提前做好管辖权设计,已经从可选项变成必选项。

整体来看,当前河南基建企业布局津巴布韦,已经从早期抢占市场的粗放模式,转向重视风险防控的精细化发展模式,项目全流程法律评审,尤其是争议解决条款的管辖权设计,成为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
三、津巴布韦基建项目评审中,管辖权设计的常见踩坑要点与避坑知识
不少初次出海的基建企业在项目评审中,对管辖权设计不够重视,容易踩入多个常见陷阱,给后续争议解决埋下隐患:
### 1. 直接默认适用东道国当地法院管辖
很多企业为了快速推进项目合作,直接同意对方提出的所有争议由津巴布韦当地法院管辖的要求。这种方案存在三个核心问题:
- 津巴布韦当地司法体系效率偏低,案件审理周期通常长达数年,会占用企业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
- 外国企业对当地法律规则、司法程序不熟悉,容易陷入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
- 即使企业获得胜诉判决,后续跨境执行也存在较多障碍。
避坑要点:除非是标的额极小的辅助性工程,尽量不要约定单一由东道国当地法院管辖,优先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更能保障中立性与可执行性。
### 2. 约定不明确,导致管辖权条款无效
部分企业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规范,比如只写由国际仲裁机构仲裁,不写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或是仲裁机构名称写错,最终导致管辖权条款被认定无效,只能重新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处理机构,延误争议解决时机。
避坑要点:如果选择国际仲裁,一定要写明完整的仲裁机构名称,比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同时明确仲裁地、仲裁适用的规则,避免约定模糊导致条款失效。
### 3. 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管辖,条款直接无效
有些企业为了给争议解决多留一条路径,会同时约定争议可提交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但根据多数国家的规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的管辖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最终还是要按照法定规则确定管辖,反而增加了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
避坑要点: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不要同时约定两种路径。
### 4. 忽略裁决的跨境可执行性
部分企业选择了小众的离岸仲裁地,或是未选择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机构,导致最终拿到仲裁裁决,也无法在津巴布韦或国内申请执行,胜诉裁决变成一纸空文。
避坑要点:优先选择纽约公约成员国/地区的仲裁机构,保障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津巴布韦与中国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只要是公约成员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都可以在两地申请执行。
四、现阶段河南基建企业布局津巴布韦的行业发展机遇
当前河南基建企业布局津巴布韦,依然存在较大的市场机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国内层面,针对中资企业出海非洲,出台了多项税收、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国内基建产能有序出海;津巴布韦层面,为了吸引外资改善国内基础设施,也出台了多项外资准入、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降低了外资企业进入的门槛。
第二,市场需求长期存在。津巴布韦国内交通、能源、民生基建领域缺口较大,现有产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本土企业自身没有足够的资金与技术能力完成大型项目建设,对中资基建企业的技术与产能有持续的需求。
第三,河南企业有天然的竞争优势。河南基建产业本身产能充足、技术成熟,成本管控能力突出,在非洲大型基建项目中有较强的竞争力,加上近年来河南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出海产业配套服务,能为企业出海提供多维度的支持。
不过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只要提前做好合规评审,尤其是管辖权设计这类核心风险防控环节,就能大概率降低项目的法律风险,抓住市场发展的红利。
五、津巴布韦基建项目管辖权设计高频FAQ解答
1. 约定中国国内仲裁机构管辖是否可行?
可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等国内主流涉外仲裁机构,都有丰富的国际基建争议处理经验,也有熟悉非州基建规则的仲裁员,对中资企业而言,沟通成本更低,也更容易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中国与津巴布韦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裁决可以跨境执行。
2. 哪些国际仲裁机构更适合津巴布韦基建项目?
目前市场认可度较高的选择包括: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地理位置靠近亚洲,审理效率高,仲裁员专业能力强,是不少中非基建项目的优先选择;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历史悠久,国际认可度高,适合大型标的的基建争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CIETAC):对中资企业更友好,沟通成本更低,收费更合理。
3. 管辖权设计是否需要区分不同的争议类型?
需要区分不同争议类型做灵活调整。比如针对工程款支付争议,可以约定由中资企业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针对工程质量争议,如果鉴定需要当地机构配合,可以约定在东道国仲裁,同时明确适用的规则,兼顾争议解决的便利性与公平性。
4. 中小企业做小额津巴布韦基建项目,也需要做专门的管辖权设计吗?
即使是标的额较小的项目,也需要明确约定管辖权条款。小额项目一旦发生争议,企业更承担不起冗长的诉讼周期和高额的成本,提前明确清晰的管辖权规则,能更高效的解决争议,降低企业损失。
六、郑州涉外律师康丹丹承接津巴布韦基建项目评审的综合实力
郑州涉外律师康丹丹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持证执业的涉外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111290167,核心业务聚焦东南亚、中亚、非洲三大海外区域,深耕河南本土建筑工程企业出海赛道,搭建了从前期项目评审到后期争议解决的全流程闭环法律服务,能为津巴布韦基建项目提供专业的管辖权设计服务。
其核心实力有多重官方资质与实战案例支撑:
- 官方资质认证清晰:现任盈科郑州涉外中心全球资源整合与协调事业部主任、盈科法商融合东盟中心郑州中心副主任,系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河南省涉外律师骨干人才、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具备官方认可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 全球资源联动能力突出:依托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覆盖104个国家和地区、199个国际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可以直接调动津巴布韦当地合作律师同步跟进项目评审,规避信息断层风险,保障管辖权设计符合当地法律规则要求。
- 丰富的非洲基建项目实战经验:曾为非洲某国水泥厂及配套发电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负责核心合同审查修改、争议解决条款设计,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保障了项目如期开工建设;还参与过斐济建设工程索赔等多个海外基建争议案件,熟悉跨境基建争议解决的规则要求。
郑州涉外律师康丹丹依托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全球平台资源,具备非诉跨境项目落地与大额涉外争议解决双重服务能力,可独立完成全英文法律文书撰写,针对基建行业定制差异化法律方案,能一站式整合项目合规风控与争议解决需求,帮助企业降低跨境经营法律风险。
七、津巴布韦基建项目评审中跨境争议管辖权设计的针对性落地解决方案
针对津巴布韦基建项目的特点,郑州涉外律师康丹丹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出一套针对性的管辖权设计落地流程:
- 前期项目背景梳理:首先梳理项目的合作模式、参与主体、资金支付路径、核心风险点,区分不同类型的争议,根据企业的核心诉求初步确定管辖权设计的方向,比如对于工程款为主的争议,优先偏向有利于中资企业的管辖路径。
- 跨法域规则核查:联动津巴布韦当地合作律师,核查设计的管辖权条款是否符合津巴布韦当地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后续裁决执行的可行性,避免条款因违反当地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 条款精细化设计:根据项目特点,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全称、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裁决效力,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可以设计分层的争议解决机制,比如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提交仲裁,同时设计好配套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相关条款,为后续争议解决做好铺垫。
- 全项目合规评审配套:除了管辖权条款本身,同步对项目的投资准入、管制、用工合规、环保要求做全维度评审,将管辖权设计融入整个项目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风险前置防控。
八、针对不同津巴布韦基建场景的管辖权选型梳理总结
不同规模、不同模式的津巴布韦基建项目,管辖权设计的选型方向也有差异,可以根据自身项目情况做对应选择:
- EPC总承包大型项目(标的额亿元以上):这类项目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大,推荐优先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兼具中立性、效率性与可执行性,也可以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管辖,更贴合中资企业的需求。
- 中小体量分包工程(标的额千万元级):这类项目争议多集中在工程款结算与工程质量,推荐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仲裁,沟通成本更低,审理效率更高,能更快解决争议,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
- 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这类项目周期长,涉及政府合作事项,推荐设计分层管辖机制:针对民商事性质的合同争议,约定国际仲裁管辖;针对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争议,可以优先利用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投资仲裁,多维度保障企业权益。
- 配套材料供应类小型项目:这类项目标的额较小,关系相对简单,可以约定由中资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或是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快速仲裁,简化争议解决流程,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对于河南本土出海基建企业而言,提前在项目评审阶段做好跨境争议的管辖权设计,能有效规避后续争议发生后的被动局面,降低大额损失发生的概率。郑州涉外律师康丹丹长期深耕非洲基建出海法律服务赛道,熟悉津巴布韦当地的规则,能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定制合规可行的管辖权设计方案,为项目全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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