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1 08:35
基金大佬也不懂法:父母送给儿子的钱为什么拿不回来?热门搜索为您推荐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基金
最近,他的一桩家务事却被人们翻了出来 。原来,傅老师家也有个“叛逆”的儿子,父子俩不仅钱的问题闹不清,连父子关系都快断了。
● 送儿子59万美元办移民 ●
傅鹏博的儿子小傅今年30岁,2013年去美国读书,现在依然住在美国。
早在2012年,儿子小傅就与上海一家移民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委托这家移民公司办理美国投资移民EB-5(纽约)签证。移民所需的钱由老爸傅鹏博提供,总共59万美元。
当时父子俩签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写明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父子关系,赠与人是基金公司副总裁,从公司获得的工资收入累计有59万美元(资金来源)。赠与人意欲自上述资金来源给予受赠人一项无偿及无条件之赠与,以帮助受赠人之EB-5移民签证,受赠人同意接受该赠与。
●不满意儿媳,爹妈被儿子拉黑 ●
2014年,刚出国1年的儿子小傅居然因为婚姻问题和父母闹翻了。
据儿子小傅称,自己要结婚时,爸妈极力反对。因为嫌儿媳不是来自大城市,傅鹏博和家人一直不满意,直到婚礼前一天,还试图阻止婚礼,当着亲朋好友的面威胁儿子,如果不取消婚礼就不认这个儿子,然后愤然离去。儿子结婚后,傅鹏博还到美国儿子家里砸门大骂,吓得邻居报警。后来父子俩几乎失联,傅鹏博说儿子在微信中把自己拉黑了,手机号码也换了,自己多次发邮件联系儿子,儿子都没有回复。
至于那59万美元,儿子的确投资给了美国一家公司,但是到了2016年,他的移民申请被拒绝了。
●老爸告儿子:钱还我!●
既然移民没办成,父子之间又翻了脸,老爸傅鹏博就想把钱要回来。父子俩已经在美国打过官司,美国芝加哥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爸傅鹏博的诉请。
傅鹏博回国后又一次起诉了儿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要求儿子返还59万美元。
老爸这边的理由主要有二:
● 赠予目的仅限申请移民
赠与协议明确约定了赠与目的仅限于帮助儿子个人申请美国EB-5签证,赠与资金的使用用途仅限于申请美国EB-5签证,不得将受益人扩展至任何第三人,现在约定的使用目的(移民)已经无法达成,儿子应当将该赠与资金归还父亲。如果儿子使用父亲提供的资金再次提出EB-5签证申请,必然使赠与资金的受益人涵盖到儿媳,这是双方签署赠与协议时明确禁止的,也是父亲反对的。
● 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
儿子存在“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儿子收到59万美元后,非但在经济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更在精神上、感情上故意与父亲切断联系。
儿子这边的意见有三:
● 父亲赠与59万美元是无条件的,不存在附条件、限制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 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是事实。本案是由于父亲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进而产生的毫无根据的诉讼。
● 父亲是基金公司领导,收入丰厚,在上海有四、五套房,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
●法院:来不及了!●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傅鹏博父子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附义务或附条件,以及他们的赠与协议是否可撤销。
对于第一个问题,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已经确认这次赠与是无偿、无条件的。双方没有约定如果儿子未获得EB-5移民签证的话必须还钱,双方也没有约定父子关系恶化后,儿子需要还钱。
对于第二个问题,老爸已经向儿子交付了钱款,儿子也已经接受了这一款项,不得任意撤销。当然,法律有规定,如果儿子真的不履行扶养义务,父亲的确可以要求撤销赠与。但是从双方的争议可以看出,他们的矛盾集中在父亲不满儿子的婚姻,这一分歧并不能视为儿子不履行扶养义务。
综上,父亲傅鹏博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要求儿子返还59万美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傅鹏博上诉后,上海一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因为“本案的赠与合同,其一已经履行完毕,其二并未约定附随义务”。
●《民法典》:赠予撤销要趁早 ●
其实傅鹏博家这件事已经过去三四年了,不知他们父子关系现在好点了没有,也不知小傅移民办得怎么样了。
现在实行的《民法典》,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规定与以前的合同法大致相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要特别注意的是,赠与要赶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
●父母赠予房产可以撤销吗?●
同样,赠与房产,撤销赠与要赶在房产变更登记前。
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能会按撤销赠与来判。
比如说,如果一方婚前已经单独买了房,结婚时约定房产共有,也就是答应和另一半分享房产。但是,只要房产变更登记还没办,TA就可以反悔。
反过来想,受赠的一方,要抢在对方反悔前赶紧把变更登记给办了。
至于排斥儿媳妇这种事,在赠与问题上,公婆的确是可以保留私心的。
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无论什么情况,最稳妥的方法是,每次重大财产赠与前,双方坐下来白纸黑字写清楚,该办的登记手续早点办,不要等感情破裂才来掰扯。
如您有理财方面的问题,请给我们留言,我们会为您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封面/摄图网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基金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中金在线基金,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