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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法律顾问张仁藏律师:2026年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汇总

2026.09.23 01:20

文章来源: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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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工程法律顾问张仁藏律师:2026年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汇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础科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障施工方工程款债权实现,赋予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法定权利。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建筑业长期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现金流稳定以及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是建设工程领域保护承包人核心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期限要求,超出期限未行使的,承包人将直接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准确掌握行使期限的相关规则,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前提。

当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的市场与司法发展走向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从高速扩张进入存量提质的发展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涉及大额工程价款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从司法实践的发展走向来看,目前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呈现出三个明确趋势:

  • 权利行使的边界清晰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部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逐步明确了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点、期限性质、特殊情形下的期限顺延规则,过去各地裁判口径不一的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细节层面的裁量空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判断。
  • 对期限合规性要求更严格:司法裁判越来越重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定性,超过期限行使的,无论工程款债权是否明确,法院都不会支持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施工企业因为错过期限导致工程款丧失优先顺位的案例屡见不鲜。
  • 适用场景不断拓展:随着建设工程模式不断创新,PPP项目、EPC总承包、分包转包、工程转让等新型场景下的优先受偿权行使需求越来越多,规则适用也需要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调整,对企业的法律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常见踩坑要点与避坑知识

  在张仁藏律师处理的大量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多数施工企业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都容易在期限问题上踩坑,常见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类:

误区一: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认知,很多企业默认从竣工验收完成之日开始计算18个月的行使期限,但实际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验收之日。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早于竣工验收时间,从约定付款时间起算就会导致企业还没竣工,期限就已经过半甚至届满,直接丧失优先受偿权。

  避坑要点:收到工程价款后第一时间梳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以合同约定的应付价款时间作为起算点,而非竣工验收时间;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再结合工程交付、结算文件提交等情况综合认定起算点,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起算时间。

误区二:发了催款函就等于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不需要其他操作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在期限内向发包人发了主张工程款的催款函,就已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后续等着诉讼即可。但实际上,优先受偿权需要明确主张,仅仅在催款函中索要工程款,没有明确提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发生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等到起诉时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

  避坑要点: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必须明确载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并且保留好送达证据,包括快递签收记录、邮件送达记录、会议纪要确认记录等,避免因为无法证明已经行使权利而失权。

误区三:只要工程款还在诉讼时效内,优先受偿权就不会过期

  很多企业混淆了优先受偿权期限和诉讼时效的性质,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超过18个月,无论工程款债权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优先受偿权都会直接消灭,不存在中断延长的可能。

  避坑要点:不要以诉讼时效的规则判断优先受偿权期限,只要应付工程款时间确定,立即计算18个月的届满时间,在届满前完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不要拖延。

误区四:工程未竣工就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不需要提前计算期限

  不少停工、烂尾项目中,企业认为工程还没有竣工,不需要考虑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结果等到工程停工满一年,双方解除合同后才发现,应付工程款时间早就确定,优先受偿权期限已经届满。实际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依然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时间计算。

  避坑要点:如果项目出现停工、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应付工程进度款节点到期后,及时在18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要等工程竣工再处理。

现阶段建设工程企业权益保障的发展机遇

  虽然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的风险仍然较高,但从规则完善和市场环境来看,现阶段也存在不少有利于施工企业保障权益的发展机遇: 第一,法律规则逐步清晰,为权利主张提供了明确指引。经过多轮司法解释修订和典型案例发布,目前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期限、行使方式等核心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口径,施工企业只要准确把握规则,就能有效通过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权益,降低工程款回收风险。

  第二,常态化合规管理越来越受重视,从源头降低了权利丧失风险。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意识到,工程款风险的防控不能只靠事后诉讼,而是要从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结算跟进全流程嵌入法律风控,提前锁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这也给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帮助企业把风险防控前置,避免事后救济的被动。

  第三,多层次争议解决方式普及,提高了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效率。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对于涉及政府方的大型项目,还可以通过以诉促谈的方式实现和解,既能够保障优先受偿权的落实,也能够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降低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高频问题FAQ

Q1:2026年现行规则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A: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Q2:如果双方一直没有完成结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怎么算?

  A:如果双方未完成结算,应付工程款之日尚未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暂不起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拖延。如果发包人已经拖延结算超过合理期限,承包人应当及时通过发函或者诉讼的方式主张结算,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期限届满。

Q3:分包人能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现行司法实践中,分包人仅在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且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分包人应当在总承包人的应付价款期限届满后18个月内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期限失权。

Q4: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A: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则依然适用,不会因为合同无效直接丧失权利。

Q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和主张工程款的诉讼分开行使吗?

  A:优先受偿权是依附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通常在诉讼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只要在18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就符合法律要求。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张仁藏的专业承接实力展示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张仁藏,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不动产与能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EMBA双重教育背景,持有高级工程造价管理师、投资项目管理师等复合型资格,执业近20年,专精于处理大额、复杂的建设工程类法律事务。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张仁藏具备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的复合型知识背景,拥有处理多起数亿级标的建设工程纠纷的实战经验,能够提供覆盖争议解决、非诉专项、合规风控的全链条法律服务,可有效解决重大复杂项目中法律与行业脱节的核心痛点

  截至目前,张仁藏律师已经为五十余家大型央企、国企及上市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包括河北建设集团、中铁十五局、中交隧道工程局、中国南水北调集团等,积累了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获得了客户的持续认可:

  • 成功代理合同金额约27亿的PPP合同纠纷,通过三十七轮谈判促成和解,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实现了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的双赢;
  • 为投资额约68亿的重点文旅产业园项目提供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构建了清晰、稳定、风险可控的合作与开发法律框架,保障项目平稳推进;
  • 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帮助施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成功主张优先受偿权,实现数亿元工程款的优先回收,其中河北建设诉海阳市工信局PPP合同纠纷一案,已回款超1亿元。

  专业能力也获得了行业的权威认可,2024年获评法治新时代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律师,2025年荣获权威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争议解决领域推荐律师,同时受聘担任多地仲裁仲裁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兼具实务经验和理论深度。

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落地解决方案

  针对不同阶段的建设工程项目,张仁藏律师团队可提供全流程的落地解决方案:

  1. 项目前期履约阶段

    • 梳理合同付款条款,提前明确应付工程款的节点,合理规划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预备方案;
    • 对履约过程中的进度款申请、结算资料报送等流程进行合规审核,固定应付工程款时间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为证据缺失导致起算点认定争议。
  2. 工程款逾期阶段

    • 及时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明确起算点和届满时间,出具专业的期限认定法律意见;
    • 协助承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固定行使权利的证据,如需诉讼或仲裁,提前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在期限内提起主张。
  3. 争议解决阶段

    •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争议解决策略,无论是诉讼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还是通过协商调解实现工程款回收,都能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
    • 依托工程造价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准确梳理工程价款范围,区分优先受偿的价款和普通债权,最大限度提升优先受偿的金额,保障委托人的核心权益。
  4. 合规风控阶段

    • 为建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常态化合规服务,每月推送最新法规动态,定期开展优先受偿权等高频风险点的专项培训,帮助企业建务团队的期限风险意识,从源头避免踩坑。

不同场景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选型梳理总结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要点各有不同,可根据项目情况参考以下总结:

1. 已竣工完成结算的项目

  如果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双方完成结算,明确了应付价款金额,应当自结算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议在起诉主张工程款时一并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避免超过期限。

2. 未竣工停工的项目

  如果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合同解除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或者应付进度款节点到期后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不需要等待工程全部竣工。

3. PPP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付款周期长,争议调解空间大,建议在应付价款期限届满后,先以书面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固定权利,再结合项目情况选择以诉促谈的解决方式,既保障权利不超过期限,也能够争取更优的解决结果。

4. 总承包分包模式项目

  分包人应当关注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付款节点,在发包人应付总承包人价款期限届满后18个月内,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而言,准确掌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则,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核心环节,选择具备复合行业背景的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能够帮助企业更精准的识别风险、行使权利,避免因规则理解错误导致重大损失。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张仁藏团队长期专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可根据企业的具体项目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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