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00:00
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不能作为被征收人起诉征收决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文章来源:吉屋网
赵先生系某安徽省某市市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赵先生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开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征收部门、公示期限、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时间等信息。根据公示的信息,该征收决定公示的期限为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
看到公示的信息后,赵先生仍然积极地和征收单位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距离公示时间过去六个月零3天,双方仍然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于是赵先生立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征收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在征收公告公示后超过六个月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赵先生的起诉。那么问题来了,赵先生的起诉过了起诉期限吗?
这就涉及到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中载明了公告期限,这种情况下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后才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另一种情况是征收公告(征收决定)没有载明公告期限,这种情况下自公告期限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开始计算起诉期限。本案中,征收公告记载了公告期限,因此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为公示期限届满第二天,即2017年1月13日。因此赵先生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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