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18:50
马蕾与盐城商业大厦滨海鑫智鼎加盟有限公司、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滨海鑫智鼎加盟有限公司承担。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2执13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蕾,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盐城商业大厦滨海鑫智鼎加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曹友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曹友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人马蕾与被执行人盐城商业大厦滨海鑫智鼎加盟有限公司、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2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滨海鑫智鼎加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蕾经营款及违约损失合计34065元,此款于2019年11月16日前给付,如被告未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双方之间经营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滨海鑫智鼎加盟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本院在执行中:1、2020年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场亦未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11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3、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海××××路鑫鼎大厦房产。鑫鼎大厦房地产在本院已经多次拍卖,均流拍。因鑫鼎大厦为商场,目前大部分产权式商铺空置,矛盾较大,需整体运作才有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0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5、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海××××路鑫鼎大厦房产。鑫鼎大厦房地产在本院已经多次拍卖,均流拍。因鑫鼎大厦为商场,目前大部分产权式商铺空置,矛盾较大,需整体运作才有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贾广斌、审判员赵成权、审判员张志东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大可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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