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魏葳、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魏葳、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1 18:57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64
摘要:

审理经过上诉人魏葳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赣1102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方答辩被上诉人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民辖终40号

当事人信息

诉人(原审被告):魏葳,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70号9幢2-4、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F8QX6B。法定代表人:毛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葳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诉求

魏葳上诉称:从被上诉人的诉请来看,是要求变更和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方答辩

被上诉人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被上诉人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诉请的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向被告魏葳支付任何费用”,该诉请并非上诉人所称的本案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故本案的管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魏葳申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系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其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故被上诉人江西桔子汽车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仲裁裁决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周富华审判员李少琴审判员蔡霞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华生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