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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源、山东和谐共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2 09:18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源与被执行人山东和谐共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树同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鲁1302民初6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02执142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源,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山东和谐共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前十街交汇处东方不夜城J3区4号至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4929067XY。法定代表人:李树同,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树同,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源与被执行人山东和谐共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树同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6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通过以上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有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在工商局办理公司登记,未有证券交易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不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1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徐西亮审判员管晓蒙审判员刘进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彭洪荟书记员韩匆林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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