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09:19
苏成陈与安徽精诚金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同日,苏成陈依照合同约定向精诚金开公司支付了合同款98000元。苏成陈多次与精诚金开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91民初101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成陈,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皓天,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精诚金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93号润园13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R5Y9C。法定代表人:祖永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成陈与被告安徽精诚金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金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成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精诚金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苏成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9年8月4日签订的《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2、精诚金开公司返还苏成陈9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4日,苏成陈与精诚金开公司签订《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日,苏成陈依照合同约定向精诚金开公司支付了合同款980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精诚金开公司许诺的仓储和运营协助迟迟未能兑现,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授权范围内的协助和支持,导致无法实现精诚金开公司承诺的经营效果。苏成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精诚金开公司在与苏成陈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苏成陈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苏成陈多次与精诚金开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方答辩
精诚金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苏成陈单方要求解除协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无强迫、欺诈等情形,协议内容系精诚金开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无违反法律情形;2、精诚金开公司系“祖奶奶”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及许可使用权;3、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作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协议,精诚金开公司已尽合同义务。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精诚金开公司对苏成陈提交的《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银行流水、收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精诚金开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该三份证据能够证明苏成陈与精诚金开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苏成陈已向精诚金开公司交付98000元,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苏成陈对精诚金开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其与精诚金开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对聊天记录、拿货记录及配送地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聊天记录截图不完整,遗漏了交涉内容;对商标授权声明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授权未经商标局备案,且授权人系精诚金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定,对双方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对营业执照、结婚证、企业信息打印机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合肥市包河区祖奶奶小吃芜湖路店”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祖奶奶小吃店”注册日期为2016年6月8日,“巢湖市祖奶奶美食餐厅”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均迟于案涉“祖奶奶”商标的许可日期,无法证明精诚金开公司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本院对该组证据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定。对发货记录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聊天记录反映出精诚金开公司供应的食材质量无法保证,导致苏成陈无法正常经营;因发货记录系精诚金开公司向案外人发货,故本院对发货记录不予认定,对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1月21日,注册人郝真真取得第20804190号“祖奶奶”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加工过的谷物;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爆米花;冰激凌(截止)。精诚金开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及配送服务;餐饮项目策划、投资;酒店管理;餐饮文化交流活动策划;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厨房设备、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餐饮品牌加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12月21日,郝真真授权精诚金开公司独占、无偿使用“祖奶奶”商标。2019年8月4日,精诚金开公司(甲方)与苏成陈(乙方)签订一份《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如下事项:合同总则部分,甲方为“祖奶奶”商标的代理人及祖奶奶平台区域代理,享有在区域代理范围内使用“祖奶奶”商标及祖奶奶平台的权利;甲方以其商标权利、专有技术、管理体系等经营资源,经营祖奶奶标准店业务,并同时以上述经营资源及相关管理方式为基础授权合作商共同经营;祖奶奶标准店平台体系,有标准化的经营管理相关文件,由专门设计的店铺风格、商标标识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程序;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及祖奶奶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标准等,申请成为祖奶奶合作商,开展相关授权业务。经营地点及区域及授权业务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祖奶奶”系统平台项目招商推广以及区域产品运营协调工作,甲方负责对双方发展的客户进行市场培训和售后工作;甲方授权乙方“祖奶奶”系统平台项目招商推广、区域产品运营协调工作、标准店服务开展、本地商户联盟拓展、电子商务运营、社区服务运营等平台上的业务。甲方权利义务部分,甲方提供统一的广告促销活动方案,以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经营业绩;甲方允许乙方享有甲方的商标、品牌、产品、软件系统非独占使用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源,甲方提供的协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使用支持,市场营销支持,产品操作支持,业务会议支持;甲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支持和协助,尽心扶助乙方;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祖奶奶”平台系统功能、运营策略;甲方须提供项目专门负责人与乙方联络沟通,以便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负责对乙方拓展的使用甲方业务的商户进行入网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商户予以批准入网并由甲方统一分配商户编码,并确保入网商户可以正常使用“祖奶奶”平台终端服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甲方须依照本协议及附件中约定的相关产品分润比例和分润方式及时将分润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权利义务部分,乙方开设祖奶奶直营店需严格按照甲方的店铺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店铺的装修、设备采购、物料、服务规范等;乙方发展的祖奶奶合作店需要与甲方统一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合作费用缴纳到甲方,由甲方按照约定比例和时间进行分配;乙方发展的祖奶奶需按照统一的管理规定接受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品牌形象;乙方有权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内享有甲方提供的“祖奶奶标准店平台系统”代理资格;乙方必须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日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及其客户应遵守甲方的运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须提供项目专门负责人与甲方联络沟通,以便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如有需求,可向甲方申请人员支持,支持人员由甲方派出,并由甲方承担劳资成本,由乙方承担支持人员的差旅费用;乙方可享受甲方商学院服务,可派遣人员到甲方实地培训,甲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餐;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传播、出售或泄露给第三方;乙方采取不当方式注册并使用“祖奶奶”平台,或者乙方发生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相关经营,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注销乙方的“祖奶奶”平台帐号或运营资质,并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乙方须保证不得与其他提供和本项目相同、相类似服务的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或合同、或进行实质性合作,如有违反甲方无条件回收“祖奶奶”品牌及平台经营权。授权合作费用为98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附件一补充约定,乙方权限为,1、可进行项目推广招商工作,可以开发商户联盟,可以招募拥有优势产品的供应商,可以参与分销所有产品;2、享有祖奶奶社区服务平台的代理资格及平台产生业务的相关收益;3、可参与总部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影响力;4、代理推广品牌所需宣传物料总部按成本价供给;5、不限制开店资格。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4日起有效期三年,甲乙双方商议,三年后重新签订合同,不收取任何费用。附件一还载明赠送冰箱一台。合同签订后,苏成陈于2019年8月4日向精诚金开公司支付98000元,精诚金开公司向苏成陈出具了收据。苏成陈实际开店进行了经营,精诚金开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及店面经营中相应服务。庭审中,苏成陈确认精诚金开公司帮助其选址,并在开业当天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指导的事实,其实际经营了一个多月,接收了不到10000元金额的货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两者在商业模式上有相似性,但在法律特征上存在区别。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给其他经营者,并由此获得加盟商支付的相关费用。销售代理是代理商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委托代为经销某产品,因此同时兼具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关系。相比于特许经营合同,普通的销售代理合同约束力较弱,自由度较高。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营活动的主体要求不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相反,在销售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经营活动,代理人基本上不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等法律后果。二是许可内容不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的内容是核心品牌与技术等无形资产组成的经营资源;而销售代理合同是将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委托给他人销售经营,许可的内容往往是具体的有形财产。三是盈利渠道不同。被特许人通过经营无形财产资源获取收益;而销售代理人通过委托人名义销售经营获得代理佣金或差价利益。本案中,案涉双方签订的《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精诚金开公司以其商标权利、专有技术、管理体系等经营资源,并同时以上述经营资源及相关管理方式为基础授权合作商共同经营;“祖奶奶”标准店平台体系,有标准化的经营管理相关文件,由专门设计的店铺风格、商标标识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程序,苏成陈的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也由其自行承担。从协议中关于合作区域的描述可以看出,苏成陈能且仅能在特定合作区域内从事合作事宜,即苏成陈对“祖奶奶”商业模式的使用具有地域限定性;从协议中关于对价的约定可以看出,虽然字面上使用的为“技术服务费”,但从表述上来看该费用亦属于苏成陈为使用精诚金开公司“祖奶奶”经营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具有特许经营费用的性质。综上,双方之间的协议具有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在本案中,合同能否解除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有无实际使用涉案特许经营资源,其二是有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了该项权利。经查,苏成陈已经实际开店经营一个多月,显然已经不能依据单方解除权来主张解除合同。但精诚金开公司并非“祖奶奶”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仅仅是被许可使用人,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也没有将涉案“祖奶奶”商标的真实状态及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情形予以披露,综合考虑本案中未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在签约当时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等,能够认定精诚金开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苏成陈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本案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4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精诚金开公司在其经营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导致苏成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苏成陈有权解除合同。鉴于精诚金开公司对苏成陈提供了一定的相关服务,而苏成陈在签订合同时对特许经营资源没有进行审慎的审查,故本院酌定精诚金开公司返还苏成陈80000元。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解除原告苏成陈与被告安徽精诚金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4日签订的《祖奶奶卷面皮县级代理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精诚金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成陈返还80000元;三、驳回原告苏成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苏成陈负担125元,由被告安徽精诚金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李楠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祁晨娉书记员吴梦秋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