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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海产之家冷冻产品经营部与何双明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2021.06.01 16:48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但被执行人何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2执180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城区某某冷冻产品经营部,住湖南怀化市鹤城区。实际经营者:朱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石梁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城区某某冷冻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鹤城区某某冷冻产品经营部支付食材款36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49元。但被执行人何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某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线下松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覃智强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谯思双书记员朱杰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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