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09:12
许峰、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504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峰,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97190B。法定代表人:王大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据(2020)皖01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许峰与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6829.86元[其中支付特许经营费100000元及利息暂计10569.86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年利率6%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52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54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4、通过对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5、通过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唐峻审判员李刚审判员郭小宁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李红俊书记员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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