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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文与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夕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2 09:11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被告:刘夕平审理经过原告孟令文诉被告刘夕平、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06民初864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令文委托代理人:吴佳潼,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雪娇,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宇,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夕平

审理经过

原告孟令文诉被告刘夕平、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孟令文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二达成由被告二教授钢琴课并赠予半年钢琴课和教辅用书的协议。2020年6月12日,原告通过被告二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款7200元,后被告二拒绝履行相应上课义务以及赠课等内容,致使原告付费后至今未上一堂钢琴课,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二答应于2020年6月20日返还7200元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请求二被告返还学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72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方答辩

被告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单位没有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夕平的教育培训行为系被告刘夕平个人在外进行培训行为,我校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培训费用。被告刘夕平辩称,可以履行合同和承诺,是原告多次违反约定,我可以上课,我收到原告支付的7200元收费。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刘夕平通过支付宝转账7200元学费,约定被告刘夕平向原告授课。原告未在被告刘夕平处上课,现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以及被告刘夕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缴费合同模板,被告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证明及空白的课程服务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孟令文与被告刘夕平形成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并未与被告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沈阳艺学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刘夕平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授课,被告刘夕平收取学费,双方之间以信任为基础,应赋予学员享有解除合同自主选择授课者的权利,原告有权选择不再由被告继续提供服务,原告方不在被告处上课,故原告要求返还学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令文学费7200元;以上判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晓蕾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王晓颖书记员尹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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