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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与陈子昂、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1 16:48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并加盖了显示为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印章。2017年6月25日,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有梁艳勤一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335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万科城市之光c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昂,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万科金域华府写字楼3层2-303,304,305,306,307,308,309室。法定代表人:梁艳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潇,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金磊与被告陈子昂、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猛,被告陈子昂、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德武、韩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金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元利息(从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利息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以10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6%从2018年3月1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止);4、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邻居关系,被告以公司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便与原告协商借款事宜。后经原告与二被告充分协商,三方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100万元给被告陈子昂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一年为: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借款期内月息按2%计算(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每月结算一次;若被告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关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次日即2017年3月21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1000000元转给被告陈子昂。时至2018年1月被告已出现还款不能的状况即不能按时按约支付月息,如今,已逾双方约定的的还款(本、息)期限数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即严重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之,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陈子昂答辩,答辩人在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是事实,后还了一些欠款,有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转账凭证。原告诉请的6分利息过高,其他无异议。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答辩,1、2017年3月20日借款合同两处被告公司印章系他人伪造,答辩人已经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得出否定结论。答辩人并未参与借款行为,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事后该担保行为也未经公司确认;2、事实上,答辩人公司自始至终仅使用过并且正在使用的仅有一枚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答辩人公司正常使用且对外发生效力的备案印章之外的公司印章,因此答辩人从未做过担保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7年4月26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及印章作为证据。陈子昂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并申请了鉴定人员徐玲、牛忠荣出庭做证。经原、被告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被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7年4月26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陈子昂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凭证,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其他证据因其不同时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甲方(借款人)陈子昂与乙方(出借人)金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于2017年3月21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2%,利息每月结算一次。借款方保证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该合同签订日期显示为2017年3月20日。并加盖了显示为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印章。2017年3月21日,金磊向陈子昂账户转账100万元。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20万元。金磊、陈子昂在庭审中均认可陈子昂已向金磊归还20万元。2017年4月26日,陈子昂将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由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陈子昂一人,增加为两人,梁艳勤也被增加为股东。2017年6月25日,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有梁艳勤一人。金磊和陈子昂均认可《借款合同》上“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印章是2017年11月份加盖。1000000元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40000元。2018年5月18日,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提出对加盖在《借款合同》上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6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内容为:“送检的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的《借款合同》中第一页和第四页上所盖“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3401040144069”印文与制定YB1、YB2、YB3中所盖“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3401040144069”印文,两者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磊与陈子昂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以及陈子昂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至,故金磊诉请陈子昂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磊起诉陈子昂支付利息40000元,以及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3月20日支付至款清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印章经鉴定不是该公司真实印章,且加盖印章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艳勤称对借款不知情,故金磊起诉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金磊对其所举的证据真实性负责,现鉴定《借款合同》上的“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真实的,故该鉴定费5000元由金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子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0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至款清;二、驳回原告金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被告陈子昂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金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徐巧珍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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