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18:53
彭原、佛山市顺德区盛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拔萃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盛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东风容奇大道中126号二楼之一、三楼。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726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原,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闽,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仪,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立,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盛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东风容奇大道中126号二楼之一、三楼。法定代表人:杨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原诉被告杨立、佛山市顺德区盛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拔萃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原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立、佛山市顺德区盛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泓佛保字第010号的担保函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立、佛山市顺德区盛尚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彭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顾玮琦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婷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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