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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才、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8:47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JX××××别克牌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02执2760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永才,男,1985年03月29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鑫泰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04672163。法定代表人:戴丽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永才与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永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执行费61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JX××××别克牌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的货款收入,并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613547.17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胡永才受偿19726.96元。截至2020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726.9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永才。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益新家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2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叶再军审判员蔡奇审判员陈伟科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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