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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兴家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8:51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中兴家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赣06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02执1066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75895866X,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天洁西湖嘉苑五幢。法定代表饶丽娜,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海,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鹰潭市中兴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602X12456515D,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前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仲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中兴家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赣06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中的“被告系鹰潭市中信家电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鹰潭市中兴家电有限公司”主体信息不匹配,故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义务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鹰潭市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樊中华审判员朱玲审判员张芹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灵辉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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