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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鹤民与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8:51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审理经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鹤民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黑04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403执20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鹤民,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工农区解放路。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鹤民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海红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孙建业人民陪审员:高宏影人民陪审员:韩凤英

裁定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靖峰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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