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8:53
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李中华、肖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肥执字第76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中华,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肖红,女,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华、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泰商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商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中华、肖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乔善贵审判员马涛审判员张永卫
裁判日期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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