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8:54
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与曹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以和对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1民初4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麒麟南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30302745281521G。法定代表人:贺国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光林,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以和对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天美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梁娟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泽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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