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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喜、永康市新时代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8:59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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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喜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新时代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2执198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喜,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永康市新时代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胜利街39号。法定代表人:余高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喜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新时代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298元,尚未执行73139元及逾期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浙1122执19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陈国理审判员江林通审判员卢建龙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江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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