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9:01
刘凯、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因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暂不能处置。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29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凯,男,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77171190。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湘劳仲案字﹝2020﹞第0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凯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暂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9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杜外审判员付建安审判员饶兴武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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