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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9:0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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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12执4128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481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环镇南路**。法定代表人:田吉传。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陈耀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511241)。。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法定代表人:孟明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71855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戴宏良审判员陈建军审判员崔志勇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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