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9:04
原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原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13民初12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P6H1QX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瑞,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钰,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求,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鹏,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知行公司)与被告杨燕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知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钰、被告杨燕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知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欠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为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4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218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64500元。仲裁裁决支持的金额包含了由原告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个税部分,该部分金额应当由原告直接向社保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支付,被告并非该部分金额的适格请求主体。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欠付被告工资为元。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2020年4月工资元,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告欠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为元。
被告答辩
被告杨燕求承认原告知行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燕求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文
判决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玲书记员殷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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