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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9:0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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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张一篮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民终251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7执9555号

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52512。法定代表人张景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一篮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1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民终25192号所涉的(2020)粤0307执9465号案中一并执行。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307执9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汤明泉审判员舒敏审判员袁海强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相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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