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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钟雪媚、黄行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3 19:0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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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行裕、钟雪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695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8XK。法定代表人:田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行裕,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海口市龙华区****队,公民身份号码460************21X。被告:钟雪媚,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27。

审理经过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行裕、钟雪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东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行裕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回租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00340元;2.判令被告黄行裕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回租租赁合同》下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为1617元);3.判令被告黄行裕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30102元;4.判令被告钟雪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事实部分1.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租赁标的物予被告黄行裕使用,签订HG201904003号《车辆回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共计36期。首付租金45300元应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余下租金自2019年4月30日起每一个月之同一日支付。被告钟雪媚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2.原告依约向被告黄行裕交付上述车辆后,被告黄行裕目前实际向原告支付租金情况:仅支付第1-7期租金共计24220元;已到期第8-11期租金计13840元,未到期的第12至36期租金计86500元尚未支付。3.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黄行裕自2019年11月30日起即出现延迟支付的违约情况,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行裕仍拒绝依约支付已到期租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租金权利。二、理由部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行裕向原告支付《车辆回租租赁合同》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00340元。2.根据《车辆回租租赁合同》第二条第3款约定:“如乙方延迟付款,则自租金原定之给付日起至清偿日止,每延迟一日,逾期每日应加付逾期租金总额%滞纳金。”即自2019年9月21日开始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之逾期滞纳金为1617元。2019年3月13日后原告仍依实际延迟天数,继续主张权利。[计算方法为:滞纳金=当期租金×逾期天数×%]。2.根据《车辆回租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主张乙方违约并不需通知或履行法定程序,即可解除本合同,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另需支付合约未履行部分含税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及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并得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及其它损害赔偿,并得在未通知乙方情况下,令租赁物无法使用。”原告要求被告黄行裕支付违约金30102元。[计算方法为:违约金=全部未付租金×30%]。因被告黄行裕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钟雪媚为被告黄行裕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故被告钟雪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方答辩

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证据提供。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属实。并查明,案涉的《车辆回租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连带保证人保证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迟延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两年;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原告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2019年4月29日,被告黄行裕出具《指示付款确认书》,确认因承租人将案涉车辆与原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故承租人确认在其已支付车辆总价款146800元的部分价款45300元后请求原告将剩余价款101500元迳付予经销商/4S店(收款人:广州宝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对该车辆总货款的清偿。2019年4月30日,原告向广州宝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账1015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回租租赁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黄行裕自2019年11月30日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黄行裕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合共10034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黄行裕逾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日2‰计算滞纳金及按全部未付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但结合合同内容,该滞纳金及违约金是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损失的一种救济,应为补偿性质。原告主张被告黄行裕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明显高于其所受损失,故本院结合被告黄行裕违约情形、违约程度等酌定被告黄行裕按未付租金的20%计算违约金即20068元(100340元×20%)予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及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雪媚自愿承诺对被告黄行裕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行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340元及违约金20068元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钟雪媚对被告黄行裕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黄行裕、钟雪媚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巫柳谕人民陪审员洪园艳人民陪审员何少琼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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