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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瑞与王文娟、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9:0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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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被执行人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智瑞,王文娟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3131执5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智瑞,男,汉族,1956年0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县,联系电话:159XX****XX申请执行人:王文娟,女,汉族,1983年07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县,联系电话:159XX****XX。委托代理人:孟祥思,男,汉族,工作单位: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被执行人: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022043-9,地址:喀什市昆仑大道亚中机电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明刚(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智瑞,王文娟与被执行人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13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智瑞,王文娟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09月01日、2020年11月26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其余无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无证券及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0年09月11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我院查询被行人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0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孟祥思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世龙审判员买布甫沙·巴巴汗审判员阿卜杜力瓦斯提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姑丽皮亚·帕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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