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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9:0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4
摘要:

审理经过申请人陈东申请执行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02执258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东,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北海路与富商大道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注册号411400000003117。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东申请执行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人仲案字(2017)第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显立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院(2019)豫1402执2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窦军审判员董俊杰审判员郜运来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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