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9:09
庹丽英与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案原告庹丽英,被告三兴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初字第0546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庹丽英,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萍,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庹丽英与被告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庹丽英,被告三兴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庹丽英诉称:原告在被告已经工作三十余年,无违法违纪、无缺勤,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任劳任怨,足额完成工作任务,甚至还无偿加班,但单位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至今已六年有余。本次仲裁庭审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称,在原告工资中扣除的是应缴纳的房租,但在以往庭审中,被告向仲裁庭和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所谓的“房租”实际是按原告居住的平房租金元的40倍计算的罚款,每月元的房租已经在原告月工资中自动扣除,而扣除的872元实际就是原告应得的工资,与房租无关。本次仲裁庭审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称,没有发放2013年年终奖和2014年上半年奖金的通知。但是三兴汽车公司“关于发放2013年度绩效工资的通知”中第三条第3款“2013年度绩效工资在2014年1、2月份工资表中兑现”的规定,与三兴汽车公司2014年1月及2月工资表中“其他1”一栏具体金额都是100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三兴汽车公司是有2000元这一项具体支出的,而恰恰原告“其他1”一栏具体金额为0。同样,“关于2014年半年奖发放的通知”第三条第3款关于人力资源部在核实无误后在7月份工资中兑现的规定,与三兴汽车公司2014年7月工资表中“其他1”一栏具体金额都是100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三兴汽车公司是有1000元这一项具体支出的,而恰恰没有原告这1000元奖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2013年年终奖(年度绩效奖金)2000元;2、2014年上半年奖1000元;3、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扣发的工资9592元;4、上述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3148元;5、诉讼费。
被告答辩
被告三兴汽车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我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庹丽英系三兴汽车公司员工,原居住于三兴汽车公司西区。2004年4月6日,庹丽英填写《职工购、租房申请表》,向三兴汽车公司提出申请调房。2006年,三兴汽车公司为庹丽英调换到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楼房,庹丽英与交接方刘建领签订分调房交接协议,庹丽英出资将该套楼房购买,并进行了装修。三兴汽车公司主张将庹丽英原居住的平房调换给王振江,因为多次协商腾退房屋未果,该单位于2009年6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依据《房屋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每月对庹丽英处以其所占平房租金元40倍的罚款,每月从庹丽英工资中扣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庹丽英先后五次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三兴汽车公司向其发放年终奖、半年奖、工资及支付上述款项25%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终人民法院认为三兴汽车公司与庹丽英之间虽然因住房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但用人单位在双方责任未明的情况下径直扣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作法有欠妥当,并判决支持了庹丽英关于年终奖、半年奖及工资的诉讼请求。庹丽英主张三兴汽车公司继续扣发其工资及奖金,包括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工资9592元、2013年年终奖(年度绩效奖金)2000元及2014年上半年奖1000元,就此提交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工资条、《公司关于发放2013年度绩效工资的通知》复印件、《关于2014年半年奖发放的通知》复印件、《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及《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7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为证。工资条记载三兴汽车公司每月以房租名义扣除庹丽英工资元,其中2014年7月扣除金额为872元。《公司关于发放2013年度绩效工资的通知》记载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每人2000元,在2014年1月、2月份工资表中兑现;《关于2014年半年奖发放的通知》记载半年奖发放标准为每人1000元,在2014年7月份工资表中兑现。2014年1月、2月、7月工资表均记载多数人员工资“其他1”项金额为1000元,庹丽英工资“其他1”无记载;房租项下除庹丽英外,另有三人此项有金额记载,均为几十元。三兴汽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提出如果公司未与庹丽英发生占房纠纷,应向其发放工资及奖金。庹丽英认可每月扣除的元或872元中,包含了40倍的罚款和1倍的应交房租元,该房租应自其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另查,2014年9月16日,庹丽英第六次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三兴汽车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1000元、2014年上半年奖金2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扣发工资9589元及工资和奖金25%的经济补偿金元。2015年1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仲字[2014]第276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三兴汽车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庹丽英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扣发工资元;二、驳回庹丽英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对三兴汽车公司为终局裁决,三兴汽车公司未申请撤销裁决。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条、工资表、《公司关于发放2013年度绩效工资的通知》、《关于2014年半年奖发放的通知》、民事裁判文书及京丰劳仲字[2014]第2767号裁决书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兴汽车公司主张因庹丽英违反公司的《房屋管理制度》而扣发其工资及奖金,但庹丽英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在住房分配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故在尚未明确双方责任归属的前提下,三兴汽车公司以此主张庹丽英违反规章制度,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三兴汽车公司应向庹丽英支付扣发的2013年度绩效工资2000元、2014年上半年奖1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扣发的工资元。庹丽英要求三兴汽车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和奖金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庹丽英二〇一三年度绩效工资二千元。二、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庹丽英二〇一四年上半年奖一千元。三、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庹丽英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四年八月期间工资九千三百五十五元一角四分。四、驳回庹丽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曹静人民陪审员王素林人民陪审员李东英
判决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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