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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3 19: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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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警察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29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861108。法定代表人: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武奇,系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叠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4951072E。法定代表人:石慕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274857。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692589。第三人:江西警察学院,住所地,住所地:南昌市梅岭大道**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30082。法定代表人:程小白,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兴,系学院教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警察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2960元。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许群人民陪审员张仲人民陪审员陶思远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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