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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晶晶与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3 19: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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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邢晶晶与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邢晶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11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晶晶,女,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湾厦路**南山区电子商务创新服务基地(二)A403-406、B409-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02943。法定代表人:夏晶晶。

审理经过

原告邢晶晶与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诉求

原告邢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加盟合同一份,被告授权原告在北京单店代理,负责tunetune品牌女装的销售,授权有效期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加盟保证金5万元,并陆续向被告方进货。加盟限届满,原告方不再经营店铺,遂与被告商议加盟费和库存退货问题。2017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合计元,并承诺分十二期偿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本案的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可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晶晶的起诉。原告邢晶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王艳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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