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9:10
衣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被告仪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被告方答辩被告仪华公司未答辩。案件受理费4,897元,由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2民初194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衣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NICOLAMONOPOLI,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庄宏南。
审理经过
原告衣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锐公司)与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直接或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仪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衣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39,800元(其中2015年12月3日合同的设计费198,000元;2015年12月15日合同的设计费4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一份合同总额为198,000元的《时装设计协议合约》。该《时装设计协议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时装设计服务,被告应当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4月10日和5月10日各支付合同款66,000元。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合同总额为41,800元的《时装设计协议合约》。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时装设计服务,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支付合同款41,800元。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约定的款项,故涉诉。
被告方答辩
被告仪华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查明
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设计,该设计为独家设计,且不能提供同款式的儿童服装给予在亚洲任何一家公司,直到与被告的合作终止后一年。2017年春季,原告将为被告提供DNALEE,包括4个男孩主题及8个女孩主题的服装设计。设计完成的时间为:年1月28日共30款,包含15款为女孩及15款为男孩;年3月10日共30款,包含15款为女孩及15款为男孩;年3月27日共30款,包含15款为女孩及15款为男孩。总费用为198,000元,付款将分为3个期限:年3月10日66,000元;年4月10日,66,000元;2016年5月10日66,000元。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设计,该设计为独家设计,且不能提供同款式的儿童服装给予在亚洲任何一家公司,直到与被告的合作终止后一年。2016年冬季原告将为被告提供4个迪士尼,包括男孩及女孩主题的服装设计,19款冬季青少年款式将于2016年2月3日完成设计,设计费用金额为41,800元,须在2016年3月20日付款。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服装的设计。2016年3月至4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无异议,但至今未支付设计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装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设计了全部服装,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现被告支付设计费的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支付全部款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装设计费239,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仪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衣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装设计费239,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7元,由被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文星人民陪审员方娇娇人民陪审员董孟范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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