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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苓、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3 19: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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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申请人于2019年9月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议庭审判员李冰裁定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书记员谢飞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财保56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会苓,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嘉祥街道章山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85115826Y。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9年9月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9月5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冰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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