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9:10
广州茂丰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腾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申请人广州茂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腾羿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6日受理该申请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财保2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茂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石基村段82号之一厂房C(第五层)。法定代表人:欧炳林。委托代理人:邓淑文、黄剑凯,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腾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茂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腾羿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6日受理该申请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腾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担保。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茂丰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州腾羿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烈石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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