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9:10
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李金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3270-1327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13众冠红花岭工业区南区五区一栋110-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05949。(13270-13273号案)法定代表人:罗秀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晋、郭志宇,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梅,女,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1327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君,女,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327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谋权,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1327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东辉,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3273号案)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梅、刘书君、陈谋权、魏东辉(以下简称李金梅等四人)劳动合同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893-2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
李金梅等四人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李金梅等四人与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3日解除;2.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金梅等四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拖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金梅未足额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元;4.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金梅等四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6.深圳市景上服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一、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金梅等四人拖欠的工资差额;二、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金梅等四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金梅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元;四、驳回李金梅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需向四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金梅等四人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法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四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支付四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9年7月24日,四被上诉人以上诉人长期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告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四被上诉人实际提出离职时间为7月24日。经查,上诉人自认其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四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上诉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向四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和一审中均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二审中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刘欢飞审判员杨莹审判员朱作平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祎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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