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刘佳与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佳与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3 19:1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4
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刘佳与被告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077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佳,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清湖村马田街自编******。法定代表人:吴文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佳与被告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被告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5年5月5日。二、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期限为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三、离职情况:2019年1月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交离职申请书申请离职,实际工作至2019年1月30日。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原告主张按离职前12个月的银行流水计算出月平均工资5300元,被告表示未核算。五、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月31日。六、仲裁请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300元。七、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八、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期限为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超过1个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申请仲裁,对于2018年1月31日前的二倍工资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4日的工资被告应当支付。经核算,原告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4日的工资为11455元(元+元+元+元/月÷31天×4天)。被告辩称无需支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媛宁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455元;二、驳回原告李媛宁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比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里活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珊珊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