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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格、郭文冕、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3 19: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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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代表人郭文冕。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刘翠格与被执行人郭文冕、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恢135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翠格,女,汉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郭文冕,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B栋2803、2805、2806、2807,组织机构代码70842927-5。法定代表人郭文冕。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翠格与被执行人郭文冕、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2015粤0304执10596号执行案件转来分配款元,扣除执行费元后,剩余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粤0304执恢577号转来分配款元,扣除执行费元,剩余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执行长王丽娟执行员黄碧波执行员张伟刚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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