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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与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3 19: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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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622民初18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柴郭转盘向西800米路北雪洋食品厂对面。法定代表人:林春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鹤淇大道西侧光伏路北侧4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涤非,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57495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编号为AZWJ-20180910的《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运输费用157495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

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每月10号前原告凭收货方签订的回单对上月的帐,开票后1个月内付款,被告不及时支付运费则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6日,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被告欠原告运输费用157495元未付。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4798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2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762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8月1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3329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运费结算表、物流结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中,有双方的签字、加盖公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欠原告运输费用共157495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运费结算表、物流结算清单在卷作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运输费用,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每月10号前原告凭收货方签订的回单对上月的帐,开票后1个月内付款,被告不及时支付运费则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4798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2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762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8月1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3329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应从2019年1月13日起承担47985元逾期违约责任,从2019年2月23日起承担76220元逾期违约责任,从2019年9月15日起承担33290元逾期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均未进行明确约定,属于违约金约定不明,故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为限。基于原告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认定应以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认定其实际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费用4798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费用7622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三、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费用332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郑州飞腾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磊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冰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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