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4 18:3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6
摘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6880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E座607室。法定代表人:陈灿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里4号院[8-6]9幢1层104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公司)与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复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瑞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复华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 058 706元;2、判令复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以13 058 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10%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复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瑞晨公司与黄山市x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假日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瑞晨公司作为“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该基金代持人的名义将“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出资人民币159 918 800元用于增加xx假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后瑞晨公司享有xx假日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增资协议》约定,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投资款并加算年10%资金占用费。2018年1月26日,复华公司向瑞晨公司出具《回购承诺函》,并承诺:1、瑞晨公司在持有xx假日公司股权满一年后,有权向复华公司股权转让申请。2、当瑞晨公司向复华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后,复华公司按照瑞晨公司受让xx假日公司股权所出资额总额的111%进行回购。之后,瑞晨公司向xx假日公司支付增资款159 918 800元。2019年1月31日,瑞晨公司向复华公司发出《股权转让申请书》,但复华公司至今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随后,瑞晨公司向“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出资人发出《关于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意见征求函》,截至本次诉讼前,共有10名投资人选择以诉讼方式要求复华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涉及投资本金11 800 000元。瑞晨公司作为“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已经按照《增资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复华公司至今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故瑞晨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复华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瑞晨公司为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瑞晨投资公司(代表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甲方与xx假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人民币向乙方增资,取得乙方万元注册资本,占增资后%的股权。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投资款并加算年10%资金占用费。2018年1月10日,xx假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公司引进新的投资人瑞晨投资公司(代表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万元。同日,xx假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如下:原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修改为瑞晨投资公司(代表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万元。2018年1月26日,复华公司向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具《回购承诺函》,载明:鉴于2018年1月26日xx假日公司与贵基金签订了《增资协议》,增资后贵基金持有xx假日公司%的股权(基金管理人瑞晨投资公司代持),为保障贵基金的投资利益,我司作为xx假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愿意向贵基金做出如下承诺:1、贵基金在持有xx假日公司股权满一年后,有权向我司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2、贵基金向我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后,我司承诺按照贵基金向xx假日公司出资款总额的111%进行回购。2018年1月26日,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xx假日公司转账159 918 800元。2019年1月30日,瑞晨公司向复华公司发出《股权转让申请书》,载明:申请将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xx假日公司%的股权由贵公司回购。诉讼中,瑞晨公司提交EMS快递底单及查询单,证明其向复华公司邮寄《股权转让申请书》,该快递单显示单位名称为复华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xx大厦x座xx层。该快递于2019年2月14日签收。2019年6月21日,瑞晨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另查一,彭x、林xx、袁xx、曾xx、彭xx、彭xx、向x、吴xx、梁xx、王xx作为委托人与瑞晨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分别签订了《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认购金额分别为15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1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瑞晨公司提交上述投资人的转账凭证,证明投资人已实际支付投资款。另查二,2019年6月13日,彭x、林xxx、袁xx、曾xx、彭xx、彭xx、向x、吴xx、梁xx、王xx作为基金投资者(甲方)分别与瑞晨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乙方)签订《关于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向复华公司及相关企业以诉讼方式实现甲方所持基金的回购,乙方同意代表甲方向复华公司及相关企业以诉讼方式实现甲方所持基金的回购。以上事实,有《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回购承诺函》、转账凭证、《股权转让申请书》、《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华公司出具的《回购承诺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瑞晨公司代表瀚亚干城章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xx假日公司股权满一年,瑞晨公司已向复华公司发出股权转让申请,且无相反证据证明xx假日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复华公司应依约履行回购股权的义务。鉴于瑞晨公司邮寄的《股权转让申请书》已于2019年2月14日签收,故瑞晨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申请以该日为准。瑞晨公司主张的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瑞晨投资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瑞晨公司持有xx假日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未尽事项,可另行解决。复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3 058 706元;二、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3 058 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52元,由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国荣 审判员郭强 审判员张琦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邱堃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