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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镇泉与杨红、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4 18:3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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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本院受理原告冯镇泉与被告杨红、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02民初180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镇泉,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杨红,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街**院**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G2035L。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冯镇泉与被告杨红、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退还投资借款壹拾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7日-7月8日分别两次(由杨红操办)打入账号为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81×××15,每次五万两次共打款十万元,进入了蒙歌金瑞龙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账,至2019年7月7日、8日到期,本人强烈要求退还本金,杨红说利率提高了,劝我再存一年,于是给我两份未经本人签字(由杨红代签)的废合同,合同甲方: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羊羊羊科技有限公司,我本人对此公司不知情,说按月付息,每月元,半年后杳无音讯,黄冈市金瑞龙公司人去楼空。杨红本人写了担保责任书,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10万元投资款进入了蒙歌金瑞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以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10万元投资款的转账时间发生在2018年7月7日、8日,而该公司成立时间是2018年12月7日。经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已于2020年5月22日对蒙歌金瑞龙实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镇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龙婷审判员李宝红人民陪审员胡椿兰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杨锐书记员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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