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18:34
戴先洪与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上诉人戴先洪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粤03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综上,上诉人戴先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844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先洪,户籍地址山东省东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安政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先洪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来文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戴先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差额应为多少。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及裁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天来文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戴先洪的离职时间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戴先洪有关离职时间的主张,确认其最后一天工作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并无不当。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戴先洪绩效工资的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每年80万元绩效工资的标准按月进行折算并无不当。因戴先洪上诉主张的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差额未经过仲裁前置,本院不予处理,戴先洪主张其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正常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差额超出部分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被上诉人天来文旅公司未对本案提起上诉,故原审判决计得天来文旅公司应支付戴先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正常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差额元,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戴先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戴先洪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罗映清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徐玉婵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锦锦(兼)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