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15:19
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5民初1854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XIANGHAI,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恒坎。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南EJ008546《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涉案房屋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座*房;3、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房屋租金本金1416764元(人民币,下同,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按照18365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房屋使用费)至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涉案房屋之日止;并按照367310元/月(双倍租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涉案房屋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187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租金之日);5、租赁保证金367310元归原告所有;以上房屋租金本金及相应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以及租赁保证金三项合计为1931261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南EJ008546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花园城××大厦××房,房屋面积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租金为166580元/月,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为174909元/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为183655元/月。被告向原告交纳了租赁保证金36731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则每日按应收租金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又付租金达一个月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收拖欠的租金,因原告采取相关措施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拖欠房屋租金,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拖欠房屋租金本金合计141676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所欠租金,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4187元。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1416764元,并按照183655元/月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被告方答辩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30日,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房地产”,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出租租约》,约定:甲方将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侧花园城数码大厦*座***号房产(涉诉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赁保证金为285850元;及其他内容。2011年1月10日,招商房地产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85850元。2014年8月5日,涉诉房产所在的花园城数码大厦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地产证附记载明:原告因作价入股取得产权。2015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诉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月租金为166580元,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为367310元,及其他内容。同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租金为166580元/月,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为174909元/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为183655元/月;被告已根据原租赁协议支付了租金保证金285850元,应支付保证金差额81460元;当月租金应在当月5日前付清,被告逾期支付房租的,属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自次月1日起向被告收取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拖欠日乘以拖欠租金总额的1‰;被告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视为被告违约;被告违约后,原告可视情况向被告发送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如整改期后,被告仍未能纠正上述违约情形,原告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被告的违约金;本协议依约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情况下,被告在原告规定日期不迁离并交还房屋,原告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同时有权向被告双倍收取自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被告仍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其他内容。原告当庭自认收到了招商房地产转付的被告向其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85850元,并提交了其于2017年9月20日开具的收据,该收据载明收到被告支付的押金补差81460元。2017年2月17日、3月31日、5月23日、6月27日、7月5日、10月11日,原告发函向被告催缴租金。2017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就2017年1月至6月的租金支付期限作出承诺。2017年6月15日,被告向涉诉房产管理处书面表示于次日付清租金及管理费,如若不能,对业主停电无异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欠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本院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于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被告时即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2017年10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涉诉房产。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租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416764元(174909元/月×6个月+183655元/月×2个月),并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日1‰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确认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租金违约金以174909元/月为计算基数,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的租金违约金以183655元/月为计算基数,均自欠租次月1日起计,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原告请求被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183655元/月的标准继续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本院确认的被告返还涉诉房产之日止。被告违约,原告请求没收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与招商房地产签订的《出租租约》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系前后相继的关系,《房屋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保证金的约定亦明确此点,原告自认已收到招商房地产转付的租赁保证金285850元,并确认被告支付了其余租赁保证金81460元,故原告请求没收36731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侧花园城数码大厦A座801号房产;三、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416764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租金违约金以174909元/月为计算基数,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的租金违约金以183655元/月为计算基数,均自欠租次月1日起计,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侧花园城数码大厦A座801号房产之日止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83655元/月的标准);五、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租赁保证金367310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数码大厦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蒋雅琴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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