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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16 13:5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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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民初960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静松,经理。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桑乔。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静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绿化租赁及养护费共计4,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850元(三个月的租赁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下旬双方签订“绿植养护合同”及养护清单,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绿植,各类花草树木计57盆(株),绿化被告办公场所,租赁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月租金950元,被告应按月支付租金(先付后用);原告应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一个季度的租赁费作为赔偿金。原告依据合同将花草树木布置好。并正常每周派人养护。被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660元(其中760元为另行购买的绿植,剩余1,900元为两个月租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绿植租赁养护费。2018年1月下旬被告公司已无人办公,原告无法进入公司进行养护。2018年1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发催款函给被告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绿植损失等。经催讨无果,故诉讼。

被告方答辩

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绿植养护合同”及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售价清单、通话记录及微信截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鉴于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支付尚欠的租金;并且因被告自身经营的原因,搬离原办公场所,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上述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赁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的绿植损失,原告可在取得相应的事实依据后,另行主张。被告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4,750元;二、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君祝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明浩审判员费正权人民陪审员赵琼花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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