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3:54
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我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原告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我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7529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陆栋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齐木格,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我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XXX号XXX幢XXX-XXX层。法定代表人:金光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伟。
审理经过
原告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我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驳回管辖异议,被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吴小国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贺欢书记员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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