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3:55
杨龙与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合议庭审判长贾威人民陪审员周月玲人民陪审员牛根法判决日期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书记员谢志远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5民初2640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龙,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5号0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12号院2号楼7层724.法定代表人:李群峰。
审理经过
原告杨龙诉被告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00元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元,共计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5日,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原告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元。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00元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共计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2、北京就趣公司发放工资银行流水;3、北京就趣工期出具的拖欠公司的声明;4、本人在北京就趣工作时的工牌复印件;5、北京就趣出具的离职证明。
被告答辩
二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声明》一份,主要载明:为保障公司离职员工杨龙权益,现本公司郑重承诺,离职员工未结算工资将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陆续发放。附:员工杨龙未结清工资共计11022元,10月份工资7124元、11月份工资3898元。2017年8月21日,务元龙通过其尾号为5083的帐号向原告转款3627元,附言:7月工资。2017年9月20日,务元龙通过其尾号为5083的帐号向原告转款5440元,附言:8月。2017年10月20日,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其尾号为4201的帐号向原告转款5351元。2018年3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金劳人仲案字[2018]05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2018年3月21日送来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本委不予受理。2017年11月15日,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我司员工杨龙,身份证号:,自2017年07月12日入职我公司运营中心担任类目运营经理职务,至2017年11月15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期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现已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因被告迟迟不支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而成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及举证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声明》、《离职证明》可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欠付原告10月份工资7124元、11月份工资3898元,共计11022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入职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共计19684元。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自2017年7月1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7年11月15日离职,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半,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7月工资3627元(7月12日入职)、8月工资5440元、9月5351元、10月工资7124元、11月工资3910元,故原告月平均工资5971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龙工资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9684元、经济补偿金元;二、驳回原告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就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就趣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贾威人民陪审员周月玲人民陪审员牛根法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志远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