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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雪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16 13:5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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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上海富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李毅、梁雪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5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富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法定代表人:牟金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3层202室;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中心6072。法定代表人:梁雪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李毅,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梁雪林,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公司)诉被告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猫网)、李毅、梁雪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方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5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投资被告大猫网240万元,2015年5月18日完成汇款,投资一年届满(2016年6月30日),原告有权在一周内决策和要求交割。若被告大猫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则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被告李毅、梁雪林以约定的价格将股权变更到原告名下;若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则退还原告投资本金,并按12%年利率支付利息。协议还约定被告李毅、梁雪林对原告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之前将240万元汇入协议约定的李毅账户。协议约定的一年期满,被告大猫网未实现在新三板挂牌,原告按约定要求三被告退款并支付利息。三被告虽答应退款付息,但仅支付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576000元,本金分文未退。此后被告大猫网一再承诺还款付息,但无一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大猫网的住所地已经变更至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静安中心**,合同签订地及货币接收地亦在此地,并提交公司办公照片及与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物业费、电费发票等作为证据。其中《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的租赁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6层6071/6072房间,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因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大猫网的注册登记地虽然在海淀区,但根据大猫网提交的证据,其主要办公机构已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6层6072室,且法院亦曾前去原登记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3层202室送达,发现该地址已无大猫网公司,故本院认为大猫网的实际经营地已在朝阳区,同时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姜琨琨审判员张颖超审判员王懿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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