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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延峰与杭州天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16 14:1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3
摘要:

任延峰及天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燕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任延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任延峰与天择公司的合同,并返还代理费6万元和支付返佣元。考虑上述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天择公司一次性退回任延峰2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376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延峰,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被告:杭州天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东冠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739092。法定代表人:黄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原告任延峰与被告杭州天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任延峰及天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任延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天择公司返还任延峰代理费6万元;二、判令天择公司支付任延峰返佣元。事实与理由:天择公司作为微信和支付宝的服务商,违反微信和支付宝的公司规定,利用其在支付行业内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信息的不透明,推广两者的刷脸设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帮客户成为微信和支付宝的战略合作商为噱头虚假宣传,违规招代理商,收取高额代理费。天择公司违反双方合同中第二章第7条“合作收益结算:甲方根据乙方区域收益总额,于每自然月20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确认,甲方在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益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节假日顺延)”的约定,不按时支付返佣,损害了任延峰的合法权益。在任延峰提出异议后,天择公司又以“城阳区天择可付信息服务中心”不是任延峰的商户为由推脱;而在任延峰通知其准备提起诉讼后,又自食其言地给任延峰提供分润报表,要求任延峰确认和领取分润。在任延峰远赴杭州与天择公司交涉后,天择公司承诺给任延峰一个解决方案,事后却又出尔反尔,毫无信用可言。因此,任延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任延峰与天择公司的合同,并返还代理费6万元和支付返佣元。

被告答辩

天择公司辩称,一、任延峰与天择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了《区域运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至2020年8月22日。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二、合同签订后,天择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任延峰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设备、软件等,天择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任延峰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2日,任延峰与天择公司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约定任延峰作为天择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的代理商(非独家)推广合作“天择可付”;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技术服务费为6万元;任延峰支付技术服务费后,可在该区域使用天择公司的技术并获得天择公司的技术后台服务;产品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天择公司10%,任延峰90%,天择公司根据该区域收益总额,于每自然月20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任延峰确认,天择公司在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汇入任延峰指定账户。签订合同后,任延峰向天择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万元,并注册成立“城阳区天择可付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天择公司向任延峰交付3套设备,并帮助其完成了商家入驻。根据后台返佣结算数据,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11月1日,城阳区天择可付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订单笔数共计38笔,总返佣元。之后,双方未继续合作。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任延峰与天择公司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因缺乏信任基础,导致2020年1月之后不再继续合作。考虑上述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天择公司一次性退回任延峰2万元。佣金元已经考虑在内,不再另行计算。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杭州天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延峰代理费2万元;二、驳回原告任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任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蓝钦如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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