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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明与深圳市品美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16 14: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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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3638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万明,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乡县。被告:深圳市品美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旧村32号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15407A。法定代表人:郑文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卫,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9年2月28日。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被告的入职情况进行举证,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二、工作岗位:发型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四、原告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7月2日。五、原告申请仲裁事项:要求被告支付: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工资2,943元;2、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元。六、仲裁结果:不予受理。七、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工资2,943元;2、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元。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八、关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原告的入职时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当庭确认上述期间已足额发放工资359元,故被告还需支付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359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品美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万明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9元;二、驳回原告张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王娟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廉东娜(兼)

书记员韦凤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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