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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兵与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16 14: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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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经过原告诉被告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2697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兵,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金鸡路四季丽晶公寓**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89982Y。法定代表人:陈璇雄。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广告招牌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招牌费用35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广告招牌费用35000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勇兵支付广告招牌费用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7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勇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为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晓君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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