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4:15
深圳私慕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私慕医疗美容门诊部应付诉讼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已交纳,本案应予以结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3503号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深圳私慕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与南光路交汇处西北侧田厦金牛广场**3201-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417957。法定代表人:陈刚。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深圳私慕医疗美容门诊部与杨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用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15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诉讼费用的义务,本院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297元立案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诉讼费用297元已执行到位,该款已上缴,本案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私慕医疗美容门诊部应付诉讼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已交纳,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法院(2021)粤0305执35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石登科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詹纪才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