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4:15
杨青与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刘的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在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承诺退还款项的时间到期后,向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催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8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催款,双方发生矛盾,并报警处理。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3民初199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青,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胜阳,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南街555号金东商业广场A幢2-4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的钦。被告:刘的钦,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刘的章,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蒋黎华,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仙,住金华市婺城区,系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杨青诉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刘的钦、刘的章、蒋黎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刘的钦、刘的章、蒋黎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杨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返还原告美容医疗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10元(利息损失已从2019年9月1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刘的钦、刘的章、蒋黎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0日,因原告美容需要,向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支付美容医疗款58000元。后因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原告决定不再被告处继续美容,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也同意退还未花费的美容款57000元,但因当时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无资金退还,于2019年5月31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7000元的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6月17日退还该款项。原告在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承诺退还款项的时间到期后,向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催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8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催款,双方发生矛盾,并报警处理。后原被告双方在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调解书》一份,约定:被告受原告的委托整形,并支付医疗款58000元,原告自行承担28000元,剩余30000元由被告在2019年8月31日退回原告,如逾期十天以上须承担违约金1万元。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各被告均未履行归还医疗款的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答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被告当时和原告约定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原告放弃治疗,被告概不退款,但是2019年8月18日原告多次到医院吵闹,被告承受不了压力,到派出所调解。因为疫情,医院进入停板,未正常进入营业,被告要求根据调解书意见书分三个月归还原告3万元,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愿意承担银行同期利息。未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系有限合伙企业,由刘的钦、刘的章、蒋黎华自然人股东参与。2018年10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支付医疗费58000元。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9年5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维多利亚美容院向杨青借款五万柒千元整(定于2019年6月17日归还)。2019年8月18日,刘的钦、刘的章、蒋黎华与杨青在金东区多湖派出所内签署《调解书》一份,载明:双方平等协商,一次性解决乙方美容款支付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受乙方委托整形,并支付医疗款五万捌仟元整,双方约定概不退款。现本着友好解决问题的精神,乙方同意承担贰万捌千元整。剩余叁万元整,由甲方在2019年8月31日退给乙方,如甲方逾期10天以上须承担违约金壹万元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调解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及调解书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返还原告杨青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杨青违约金10000元。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按照30000元为基准的年利率24%计算为限。三、由被告刘的钦、刘的章、蒋黎华对上述第一、第二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金华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章敏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翁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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